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法人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其“股东”称为“成员”。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可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与《公司法》对非上市公司股东最多人数有所限制不同,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没有组织成员上限的规定。一些人数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在千人以上,比如杭州长河江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现有七千多名在册成员(股东)。
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体联合参与各类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当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突破组织本身的非盈利性质,对外参股控股不同企业,实现经营领域的多元化发展。
城市居民如何成立群体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允许社员自由退社,对维持经济组织的稳定性不利。